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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3-06-03 14:30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教高函〔2013191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为了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91号)、《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通知》(黑教高〔200921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黑教科〔2011106号)等文件精神,请各高校高度重视实验室及实习实训安全管理等工作,坚持常态化管理,特别是实验室用水、电、气、放射源、菌种、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动物、危险化学品及大学生实习实训安全管控工作,要切实加强实验室的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健全实习实训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可操作的各项应急预案),确保实验教学及实习实训工作正常进行,特提出如下要求:

1.要成立实验室及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厅、学校制定的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实验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三废”、实习实训等安全管理制度。

2.规范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使之常态化、信息化,如实验室名称准确规范,门牌醒目,建筑、空间及设备布局合理,安全、卫生达标,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健全且上墙,包括实验室所承担的课程总数及名称,实验项目总数及名称,演示性、验证性、设计性、综合性、创新性实验项目所占比例等。积极营造良好的实验教学文化氛围。

3.要强化安全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对进入实验室及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必须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各项规章制度。

4.因实验需要,设备及装置需连续通电运行的,必须有专人守护,不得擅离职守,实验结束后,及时关闭水、电、气源和门窗,保持实验室干净、整洁。

5.对外出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须函告家长实习实训单位情况,同时校方须联合实习实训单位对学生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协议。实习实训过程中,校方和实习实训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加大对学生的监管力度,确保学生在外出实习实训期间的人身安全。

6.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切实加强对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有毒有害物品(特别是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品)、高压容器、高温电器设备等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7.高度重视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实验动物、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落实各项管理要求。对涉及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堵塞漏洞,排除隐患,确保安全,并要有针对性地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做到规范操作、相互监督。要建立购置管理的规范,对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工作业绩考核,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8.进一步加大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废弃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之后,履行相关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9.进一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对师生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

10.我厅从本年度起将高校实验室及实习实训安全管理检查工作列为一项重要年度工作,每年5月份各高校向高教处提交自检自查报告,我厅将组织专家入校进行抽检,并将年度检查结果公示。凡不合格院校,将取消其当年各级别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等与实习、实训、实验相关的所有项目评选及评奖资格,同时停拨学校当年与实习、实训、实验相关项目的建设经费。当年未取得实验实训经费支持的高职高专院校将取消下一年度相关经费申请资格。

为更好的完成本项工作,我厅将组织专家于6月份对我省普通高校实验室及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工作进行集中全面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附件1

 

联系人:徐颖琪  0451-53623756

        杨晓明  0451-53627347

闫明明  0451-5362375613136677121

通信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75号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附件:

1.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及实习实训安全管理检查工作方案

2.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

    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13527


附件1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

及实习实训安全管理检查工作方案

 

近期以来,国内高校实验室及大学生校外实习实训事故多发,发生的安全事故基本可归纳为4类:一类是实验用品与设备及其存储方式带来的安全问题,例如化学品、生物制品原本具有毒性、易燃性、感染性,因存储位置和方式不当导致事故;第二类是实验室建筑及空间布局带来的安全问题,例如将非专门建筑改建为实验室,与其它用房共处的联体实验室,非专业隔离系统的普通空间实验室,都会因为这些建筑不能满足实验室实验的基本或极限要求导致事故;第三类是实验室管理制度及其执行力度带来的安全问题,例如实验准备、实验流程、实验室管理等制度不够完善,尤其是实验人员不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等导致的实验事故。第四类是大学生在参加校外实习实训过程中,实习实训基地(单位)与校方存在监管缺失,各项规章及人身保险制度不够健全,大学生安全意识薄弱等导致的事故。

为了进一步强化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厅〔2013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通知》(教高厅〔20091号)、《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动物病原微生物管理的通知》(黑教高〔2009218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黑教科〔2011106号)等文件精神,确保我省本专科实习实训及实验教学安全有序,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创造稳定和谐的教学氛围,特制定本检查工作方案。

一、检查目的

进一步提高广大高校对实习实训及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全面加强相关管理,严防、杜绝各级各类安全事故,营造安全和谐的教学氛围,切实维护校园和社会环境的稳定。

    二、组织与领导

  长:魏兆胜 黑龙江省教育厅 副厅长

副组长:曹德品 哈尔滨医科大学 副校长

            秦智伟 东北农业大学 副校长

              哈尔滨工程大学 副校长

            孙绍年 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院长

  员:部分本科高校实验室管理处处长、教务处处长(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东北林业大学、哈尔滨医科大学、东北农业大学、黑龙江大学、哈尔滨理工大学、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东北石油大学、哈尔滨师范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佳木斯大学、齐齐哈尔大学)。

        部分高职高专教学副院长(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黑龙江建筑职业学院、大庆职业学院、黑龙江职业学院、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黑龙江生物科技职业学院)

   三、检查范围

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教学实验室及实习实训基地。

    四、检查内容

    (一)安全普及教育情况

是否每年定期面向全校教职工及全体学生进行安全及自我防护教育,确保相关人员全面掌握实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知识。是否印制实验教学及实习实训安全手册,并于学生入学时发放。鼓励学校单独设立安全及自我防护类课程或讲座,并计入学分。

    (二)实验室公共安全工作

1.实验室建筑、空间及设备布局是否合理(即是否满足学科和专业对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

2.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是否配备齐全有效;消火栓、灭火器具、疏散指示标志是否醒目;应急照明、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是否完备有效。

3.实验室疏散通道是否被堵、占用,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4.防盗措施是否完备,是否充分利用现代化条件及手段。

5.实验室“三废”管理与处理是否安全规范。

6.实验室安全及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完善、上墙,执行是否得力到位。

7.实验室物品摆放、使用是否合理规范,卫生条件是否达标。

8.实验室台账是否完备,记录是否规范详尽。

9.有毒、有害、生物、化学、易发重大事故等实验室管理是否科学合理。

10.是否进一步加大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于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废弃实验室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之后,按照相关实验室废弃程序,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三)2013年省重点检查内容

1.机械类实验室安全工作

各高校中,机械学院、动力学院、材料科学学院等,涉及到钳工、机械加工、焊接、电工电子工艺及数控加工等实验的相关专业。在教学活动中,此类机械设备对人体造成的直接伤害主要有夹伤、撞伤、切(擦)伤、轧伤、刺扎、卷入伤害、飞出物伤害等和触电、噪声、高温等非机械危害。

重点检查:

1)是否通过消除产生危险的原因、提供防护装置或者个人防护装备等实现机械设备的本质安全。

2)是否通过张贴醒目警示标识及安全知识培训等措施保护操作者和有关人员的安全。

2.电气类实验室安全工作

    各高校中,电气学院等,涉及机电一体化、电工电子、与电相关联的实验相关专业。在教学活动中,常见的电气类实验事故包括人身事故的电击、烧伤、烫伤,设备事故的漏电、短路以及静电放电造成的实验室火灾和爆炸等。

重点检查:

1)实验室内电源、电线布局是否合理,防止异常带电措施是否得当。

2)实验室内是否采取抑制、泄漏中和措施(接地、增湿、采用导静电地面、穿防静电工作服、导静电鞋等)消除静电危害。

3.压力容器类实验室安全工作

压力容器是实验室普遍存在的一种特种设备。实验室压力容器按用途分为反应容器(如反应釜、合成塔等)、换热容器(如热交换器、冷凝器等)、分离容器(如分离器、吸收塔等)、储运容器(如储罐、球罐、储能器等),是承受流体介质压力的密闭容器,是具有爆炸危险的特种设备。在教学活动中,容器内部装有被压缩的气体或液化气体,由于内部压力存在爆炸危险,一旦爆炸,由于气体体积的突然膨胀,所形成的冲击波和夹带的爆炸碎片将造成很大的破坏。

重点检查:

1)是否严格执行压力容器维护保养等相关操作的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2)是否定期进行检测,定点充装,建立完备的技术档案资料。

4.危险化学品类实验室安全工作

各高校中,化工学院、材料学院、动力学院、理学院、医学院、农学院和生命学院等,涉及化学试剂、危险化学品(易爆、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的实验相关专业。在教学活动中,常见的化学品类实验事故包括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及人员中毒等。

重点检查:

1)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包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保管、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及应急预案。

2)实验室内是否具有控制明火和表面高温的措施和能力,是否对实验电气设备进行了防爆、避免电气火花等必要措施。

3)危险化学品是否严格分库、分类存放,严禁混放、混装,是否做到规范操作、相互监督。化学试剂是否按照要求隔离、摆放整齐有序,室内是否具有通风设施,卫生是否达标。

4)是否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和存量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各类危险化学品在整个使用周期中处于受控状态。是否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的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5)危险化学品管理是否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6)对于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是否落实“五双”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的管理制度。

7)是否将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工作业绩考核,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位。

5.动物病原微生物类实验室安全工作

各医学类院校及普通高校中,涉及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相关专业。在教学活动中,常见的动物病原微生物类实验事故包括病原微生物菌(毒)泄露、人员感染或中毒等。

重点检查:

    1)学校和实验室相关制度(责任书)是否完备。

2)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保藏和使用是否严格执行标准,领取审批及使用登记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坚持定期滚动检查。

3)高致病性或人畜共患病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的实验室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盗、抢、丢失和泄露时,是否具有完备的应急预案和上报制度。

4)医学实验动物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1998125卫生部令第55号发布)、《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94892004)等相关文件要求。

6.实习实训安全工作

    1)实习实训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相关的安全应急预案。

2)是否对实习实训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是否向学生宣讲实习实训安全协议的各项规定,在学生理解安全协议的条款后与每位学生签订安全协议。

4)是否函告外出参加实习实训的学生家长。

5)是否为学生购买了平安保险和实习保险。

6)是否能够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监管学生状态,随时掌握学生实习实训过程中的各项信息,严格管理,杜绝学生擅自离岗。

    五、检查方式

1自检自查:各相关高校管理部门自接到通知起,结合本校实际,组织相关实验室及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全面的安全自查,发现安全隐患等问题立即处理并报我厅高教处备案。

2.专家组入校检查:我厅将组织专家入校进行安全检查,并针对安全隐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学校要按照专家组意见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上报高教处。入校检查时间为6月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每校1天。

3.部属院校自检自查。

    六、具体要求

1各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安全检查工作,提高认识,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切实做到人员落实、任务落实、责任落实。

2.认真开展自检自查,撰写自查报告,并将报告提交至入校检查专家组。学校自查过程中,若发现一般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隐患限期整改并报我厅高教处备案。 

   七、联系方式

联系人:徐颖琪  0451-53623756

        杨晓明  0451-53627347

        闫明明  0451-5362375613136677121

通信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75号黑龙江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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